期權基礎
期權是一份合約,賦予持有人按合約行使條款,以指定價格買入或出售標的資產的權利,但不要求持有人必須交易。持有人支付期權金以取得這項權利。賣方收取期權金,並在期權被行使及自己被指派時,承擔相應義務。期權不同於持股,其期限有限,行使權利在到期時終止。
標準美國股票及交易所買賣基金(ETF)期權的標的資產是股份。認購期權提供買入該等股份的權利,認沽期權則提供出售權利。合約交易價格稱為行使價,使用這項權利則稱為行使。這些用語把期權本身的價格,與買賣標的資產涉及的獨立款項區分開來。
合約條款與期權金
一個期權系列由其標的、期權類型、行使價、到期日,以及適用的行使與交收條款識別。因此,同一標的的期權也可代表相當不同的權利。市場期權金改變,不會改變行使價或延長合約期限。
假設 SPY 以 $750 交易,一份行使價為 $775、距到期 45 天的認購期權,每股期權金為 $8.50。一份標準合約涵蓋 100 股,因此購入價格為 $850。這筆付款取得以每股 $775 買入 100 股 SPY 的權利,並不是支付股份價款。只有在行使買入權利時,才須支付行使價款項。
合約乘數把期權金報價換算成一份合約的美元金額。乘數為 100 時,兩份相同認購期權成本為 $1,700,涵蓋 200 股。經調整期權不應直接假設採用標準合約規模:拆股、合併或其他公司行動,可能改變指定交付標的或其他條款。實際交換內容由合約規格決定。
長倉與短倉
買入認購或認沽期權開倉,會建立期權長倉;賣出任何一類期權開倉,則建立期權短倉。這些描述識別的是擁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一方,本身並不表示持倉受惠於市場上升還是下跌。
持有人行使時,指派會把所產生的義務分配予同一系列中持有未平倉短倉的賣方。被指派的認購期權賣方須按行使價出售指定股份,認沽期權賣方則須按該價買入。即使所要求的交易相對目前市價不利,義務仍然存在。指派透過結算及經紀程序分配,而不是把最初買方與賣方重新配對。
到期價值與到期利潤
標的價格高於行使價時,認購期權具有內在價值,因為其權利容許以低於市值的價格買入。標的價格低於行使價時,認沽期權具有內在價值,因為其權利容許以高於市值的價格出售。內在價值為正的期權處於價內。到期時,這項行使價優勢決定期權的到期價值。
對以每股 $8.50 買入、行使價為 $775 的認購期權,以下結果把到期價值與買方損益分開。損益欄已計入 $850 建倉期權金,但未計交易成本。
| 到期時的 SPY 價格 | 認購期權每股到期價值 | 買方一份合約的損益 |
|---|---|---|
| $775 或以下 | $0 | -$850 |
| $780 | $5 | -$350 |
| $783.50 | $8.50 | $0 |
| $800 | $25 | +$1,650 |
SPY 為 $780 時,合約的到期價值為 $500,但尚未收回 $850 購入成本。到期損益平衡點為 $783.50,此時到期價值等於已付期權金。因此,價內是合約本身的狀態,不代表持有人已經獲利。
以 表示最終標的價格、 表示行使價,每股到期價值為:
最大值函數取價格差額與零之中較大者,表達持有人可不使用不利權利的選擇。到期價值為零時,期權本身出現最大虧損,即已付期權金。
若建倉期權金相同,期權短倉的結果與長倉恰好相反。到期價值為零時,賣方保留期權金;但義務隨價格變動增加時,可以遠超期權金。尤其是無備兌認購期權,在標的價格上升時沒有有限的最大虧損。
到期前的交易
尚未到期的期權,可以具有超過目前內在價值的價值,因為未來價格變化可能令其權利更有利。這個額外部分稱為外在價值,亦稱時間價值。市場期權金可隨標的價格、剩餘時間、隱含波動率及其他估值輸入而變動。
持有人可選擇賣出平倉,而非行使。範例認購期權以每股 $8.50 買入後,若以每股 $12 賣出,一份合約可收回 $1,200,並實現 $350 利潤。短倉賣方則透過買入平倉同一系列結束持倉。完成的平倉交易會消除已交易數量的期權敞口;尚未成交的訂單則不會。
行使與交收
行使範例認購期權,會以每股 $775 買入 100 股 SPY,需要另付 $77,500,不包括期權金。被指派的賣方交付股份,並收取行使價款項。這就是實物交收。認購期權的到期價值衡量按行使價買入的經濟利益,並不是另行以現金支付內在價值。許多指數期權則採用現金交收,以金錢支付行使價值。
標準美國股票及 ETF 期權屬美式,允許在到期前及到期時行使。歐式期權只允許到期行使,但仍可在上市交易期間買賣。出售期權可收回剩餘時間價值;行使則立即使用權利,不會支付這項額外價值。
到期時尚未平倉、符合條件的價內期權,可能在持有人未另發指示的情況下,按經紀程序被行使。產生的股票持倉有獨立資金要求,並在期權結束後繼續增值或貶值。買入期權以期權金為限的虧損界限,不適用於行使後仍保留的股份。